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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法案例】“四舍五入”中的“反向抹零”是否构成价格欺诈?法院判了……

平法案例


日常消费结账时

通过“四舍五入”算法

商家往往会把零头免去

然而

有的商家却“反向抹零”多收钱

那么,这种情况下

商家到底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请看今日案例……


【案情回顾】















(图源网络 侵删)


2023年9月23日,原告刘某到被告A超市购买水果、牛奶、休闲零食等商品。购物结束后,根据A超市出具的购物小票显示,红富士苹果单价为5.9元,数量2.4公斤,实际收取14.20元。刘某经计算后发现A超市多收取苹果款0.04元,其认为A超市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计算应收款,导致计算金额高于标价计算的金额,属于价格欺诈,遂将A超市起诉至平阴法院,要求A超市退还非法所得0.04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生活消费领域中小额商品服务交易方式中经常采取“四舍五入”方法计价收款,但该计价方式涉及交易双方处分财产的权利,应当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前提。商家自愿“四舍”让利并不意味着消费者需要同步“五入”对待,商家仍需征询消费者的意愿并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本案中,被告A超市在未事先告知并征得原告刘某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四舍五入”方法实际多收取货款0.04元,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亦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退还多收取货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0.0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采取“四舍五入”方式结算的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的问题,《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购物小票看,被告对涉案的红富士苹果在名称、单价、重量、数量等重要商品信息上均予以明示,不存在通过“虚构、虚夸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价”等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商品真实情况,诱骗原告与之交易的情形。同时,从现实生活消费中小额商品服务交易的实际情况看,经营者采用“四舍五入”计收价款的目的,是通过采取双方让利策略达到现金结算时不再使用分币找零,以提高结算效率,其主观上明显不具有故意欺诈消费者以实现单方牟利的恶意,客观上也不属于低标高售情形。另,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其他损失。据此,被告采取“四舍五入”方法收取货款不构成价格欺诈,不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王童峰


                             



园区法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一、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的内涵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减少价格欺诈的发生。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是一种欺骗性价格表示,经营者通过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交易,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在总结立法和执法经验基础上,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难以全面列举,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三类情形一是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是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是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三、构成价格欺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欺诈方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限额五百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官提醒:在消费或者购买过程中,结算时难免出现零头,出于便利性的原则,抹零是一种极为常见的商业现象。通常情况下由商家通过“四舍”取整去零让利于消费方,而不是采取“五入”的方式“反向抹零”增加相对方的支付成本。表面上看,经营者“反向抹零”更多属于占小便宜,属于道德范畴。而从法律角度看,经营者未经消费者许可“反向抹零”的此类行为,有违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购买商品时,需注意核对消费票据,以免商家收取费用与实际不符。遇到消费纠纷时,注重保存消费凭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ND-


作者|王童峰

编辑|孙  浩

审核|董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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